发改委电监会要求限期落实差别电价停止优惠电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
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指出,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
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
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截至目前,15个省份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
况较好;7个省份虽已转发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8个省份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
行甄别。14个省份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
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按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
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
情况应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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